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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关于创业 康 份 公司 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北京市 城区 大 35 号国 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: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法律意 京天 字(2022)第 582 号 :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 )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 )签 的《专 法律服务协 》,本所担任公司本次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(以下简称“本次 权激励 划 、“本激励 划 或“本 划 )的专 法律 并出具法律意 。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 )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 券法》 )、《律师事务所从事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 《上市公司 权激励管理办法》 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 )、 《深圳 券交易所创业板 票上市 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 则》 )、《深圳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——业务办理》 (以下简称“《监管指南第 1 号》 )等法律、法 和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 监会 )的有关 定及本法律意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,按照律师 业公 的业务标准、 德 和勤勉尽 的精神,出具本法律意 。 为出具本法律意 ,本所律师审 了公司公告的《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师 为 审查的其他文件,对相关的事实 了核查和 。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:和《律师事务所 券法律业务执业 则( )》等 定及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,严格履 了法定 , 循了勤勉尽 和 实信用原则, 了充分的核查 ,保 本法律意 所 定的事实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所发 的结 性意 合法、准确,不存在 假 、 导性 或 大 漏,并承担相应法律 任。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有效,不存在 假 、 导性 或 大 漏;文件 料为副本、复印件的,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;所有文件的签 人均具有完全民事为 力,并且其签 为已 得恰当、有效的授权;所有文件或 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。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,对其他业务事 已履 普 人一 的注意义务。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,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任。本法律意 仅供公司为本次 权激励 划之目的 使用,不得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。 基于上 ,本所律师发 法律意 如下: 一、 公司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条件在深圳 券交易所上市的 份有 公司。公司现持有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日核发)。根据《 业执照》 ,公司名称为“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,成立日期为 1997 年 12 月 10 日, 业期 为 1997 年 12 月 10 日 期,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河 巷 92 号创业智慧大厦五楼,法定代 人为张吕峥,注册 本为 154,933.5292 万元人民币,公司类型为 份有 公司(上市、 然人投 或控 ),经 围为“一 目: 件开发;物 技术研发;物 技术服务;物 应用服务;物 备 售;信息系 成服务;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;信息系 护服务;信息技术咨 服务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 、技术交流、技术 、技术推广;大数据服务;区块 技术相关 件和服务;互数据服务;人工智 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 服务;人工智 基础 源与技术平台;人工智 业应用系 成服务;人工智 公共数据平台;安全技术 系施工服务; 与信息安全 件开发;第一类医疗器械 售;第二类医疗器械 售; 算机 硬件及 助 备 售; 算机 硬件及 助 备批发;电子专用 备 售;云 算 备 售; 备 售;接受 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(不含 信息服务); 程健康管理服务;互 售( 售 可的商品);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;5G 信技术服务;广告发布; 件外包服务;保健 品( 包 ) 售; 品互 售(仅 售 包 品);技术 出口; 物 出口( 依法 经批准的 目外,凭 业执照依法 主开展经 活动)。 可 目:互 信息服务; 品互 信息服务;依托实体医 的互 医 服务;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;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;建 工程 ;建工程施工;出版物批发;出版物 售;互 直播技术服务; 品批发; 品 售(依法 经批准的 目,经相关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活动,具体经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) 。 本所律师 为,公司依法 立并有效存 ,不存在 终止的情形,具有实本次 权激励 划的主体 格。励 划的下列情形: (1)最 一个会 年度 务会 报告 注册会 师出具否定意 或 无法示意 的审 报告; (2)最 一个会 年度 务报告内 控制 注册会 师出具否定意 或无法 示意 的审 报告; (3)上市后最 36 个月内出现 未按法律法 、公司章程、公开承 利润分 的情形; (4)法律法 定不得实 权激励的; (5)中国 监会 定的其他情形。 上,本所律师 为,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,公司为依法 立并有效存的 份有 公司,不存在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 定的不得实 权激励 划的情形,公司符合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条件。 二、本次 权激励 划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,本次 权激励 划 取的激励工具为 制性 票(第二类制性 票)。公司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 的《 划( 案)》对本次 权激励 划相关事宜 了如下 定: (一) 本次 权激励 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《 划( 案)》,公司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目的为: 一步建立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 机制,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,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 目标的实现;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所有 共享机制,有效地将 东利益、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其下属分、子公司的 事, 级管理人员、核心管理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,促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发展;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 干,满 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巨大 求,建立公司的人力 源优势, 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,为公司的持 快 发展注入新的动力。 根据《 划( 案)》,制定本激励 划 循的原则为:充分保 东利益,循收益与 献对等的原则; 东利益、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 , 循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发展的原则;依法 ,公开 明, 循依据相关法律法 和《公司章程》 定的原则。 本所律师 为,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实施目的和原则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一)款的 定。 (二)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和 围 根据《 划( 案)》,本次 权激励 划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和 围如下: (1)激励对 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 划的激励对 根据《公司法》 《 券法》 《管理办法》 《上市 则》 《监管指南第 1 号》等有关法律、法 及 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 定,结合公司实 情况 确定。 (2)激励对 确定的 务依据 本 划的激励对 包括公司(含下属分、子公司,下同)的 事, 级管理人员、核心管理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工,不包含独立 事和监事。对符合本激励 划的激励对 围的人员,由公司 事会 与 核委员会拟定名单,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。 (3)激励对 的 核依据 根据公司 事会审 的《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2022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 核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 核管理办法》”)对激励对 核,激励对 经 核合格后方具有 得本 划 下 制性 票及归属的 格和条件。 本 划 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 共 97 人,包括: (1)公司及其下属分、子公司的 事、 级管理人员; (2)公司及其下属分、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; (3)公司及其下属分、子公司的核心 干人员。 本激励 划涉及的激励对 不包括独立 事、监事。以上激励对 中, 事必 经 东大会 举, 级管理人员必 经公司 事会 任。所有激励对 必 在公司授予 制性 票时和本激励 划 定的 核期内与公司(含下属分、子公司,下同)存在 用或劳动关系。 留 制性 票的授予对 应当在本 划经 东大会审 后 12 个月内明确,经 事会提出、独立 事及监事会发 明确意 、律师发 专业意 并出具法律意 书后,公司按 求及时准确披 激励对 相关信息。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的, 留权益失效。 留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参照 次授予的依据。 (1)公司 律师对激励对 的 格是否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 及本 划相关 定出具专业意 。 (2)公司将在召开 东大会前, 公司 站或 其他 径,在公司内 公示激励对 的姓名和 务,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。 (3)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 名单 审核,充分听取公示意 ,并在公司 东大会审 本激励 划前 5 日披 监事会对激励对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明。经公司 事会 整的激励对 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。 本所律师 为,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和 围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八条和第九条第(二)款的 定。 (三)本次 权激励 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 票来源、种类、数励对 定向发 的创业慧康 A 普 票。 本 划拟向激励对 授予的第二类 制性 票总 为 4,200.00 万 ,约占本划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,933.53 万 的 2.71%,其中: 次授予 3,480.00 万 ,占本 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2.86%,占本 划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,933.53 万 的 2.25%; 留 720.00 万 ,占本 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17.14%,占本 划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,933.53 万 的 0.46%。本 划任何一名激励对 全 在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 授的公司 票累 不 公司 本总 的 1%。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和 2020 年 9 月 3 日披 了《关于 2019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次授予登 完成的公告》和《关于 2019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留 分登 完成的公告》,截 目前,公司 2019 年 划 次授予 分剩余 614.6888万 制性 票,占本激励 划 案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,933.53 万 的 0.40%;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均已 售并上市流 。 全 在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所涉及的标的 票为 4,814.69 万 ,占本激励 划 案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,933.53 万 的 3.11%,未 公司 本总 的 本总 的 1%。 上,本所律师 为,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 票的来源、种类、数 等,且公司全 在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所涉及的标的 票总数累 不 公司 本总 的 10%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三)款和第十四条的 定。 (四)本次 权激励 划的分 根据《 划( 案)》,本 划的激励对 人员名单及 制性 票在各激励对之 的分 情况如下: 授的 制 占本次激励 占本激励 划姓名 务 性 票数 划拟授予权益 公告之日公司 (万 ) 总数的比例 总 本的比例张吕峥 事 、总经理 500.00 11.90% 0.32% 东 副总经理 60.00 1.43% 0.04% 张崧 副总经理 60.00 1.43% 0.04%方宝林 副总经理 100.00 2.38% 0.06% 燕 事、 事会秘书 60.00 1.43% 0.04% 燕 务总监 60.00 1.43% 0.04% 春 副总经理、总工程师 60.00 1.43% 0.04%孙烈峰 副总经理 40.00 0.95% 0.03% 晔 事 30.00 0.71% 0.02%核心管理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 工(88 人) 留 分 720.00 17.14% 0.46% 合 4,200.00 100.00% 2.71%注: 本总 的 20%。事及监事会发 明确意 、律师发 专业意 并出具法律意 书后,公司按 求及时准确披 激励对 相关信息。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的, 留权益失效。 留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参照 次授予的依据。 本所律师 为,本次 权激励 划已明确激励对 可 授的权益数 及占拟授出权益总 的百分比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四)款和第十四条的 定。 (五)本次 权激励 划的有效期、授予日、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《 划( 案)》,本激励 划有效期 制性 票 次授予日 激励对 授的 制性 票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,最 不 64 个月。 根据《 划( 案)》,本激励 划授予日在本 划提交公司 东大会审后由公司 事会确定。公司 东大会审 本激励 划后 60 日内,由公司按相关 定召开 事会对激励对 次授予,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。公司未 在未授予的 制性 票失效。 留 分 在本激励 划经公司 东大会审 后的 根据《管理办法》和《监管指南第 1 号》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不 算在日 延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。 根据《 划( 案)》,本激励 划授予的第二类 制性 票在激励对 满 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,归属日必 为交易日,且 得的第二类 制性 票不得在下列期 内归属: (1)公司年度报告、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,因特殊原因推 公告日期的, 原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 算; (2)公司季度报告、业 告、业 快报公告前十日内; (3) 可 对公司 票及其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大影响的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入决策程序之日 依法披 之日内; (4)中国 监会及深圳 券交易所 定的其他期 。 在本激励 划有效期内,如果《公司法》《 券法》等相关法律、 政法 、 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中对上 期 的有关 定发生了变化,则公司向激励对 授予 制性 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《公司法》《 券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 、 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 定。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16 个月后的 个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 40%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后的 个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 30%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后的 个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52 个月 30%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制性 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所示: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16 个月后的 个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 40%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后的 个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 30%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后的 个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52 个月 30%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制性 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所示: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16 个月后的 个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 50%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后的 个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 50%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 根据本激励 划 授的第二类 制性 票在归属前不得 、用于担保或偿 债务。在上 约定期 内未归属的 制性 票或因未 到归属条件 不申 归属的 期 制性 票,不得归属,作废失效。 激励对 已 授但尚未归属的 制性 票由于 本公积 增 本、 、派 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 票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,且归属之前不得 、用于担保或偿 债务, 届时第二类 制性 票不得归属的,则因前 原因 得的 份同样不得归属,作废失效。 根据《 划( 案)》,本激励 划的禁售 定按照《公司法》《 券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 、 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等 定执 ,具体 定如下: (1)激励对 为公司 事和 级管理人员的,其在任 期 每年 的份不得 其所持有本公司 份总数的 25%;在离 后半年内,不得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份; (2)激励对 为公司 事和 级管理人员的,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,或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,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; (3)激励对 减持公司 票 守《上市公司 东、 监 减持 份的 干 定》《深圳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东及 事、监事、 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》等相关 定; (4)在本 划有效期内,如果《公司法》 《 券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 、 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等文件对公司 事和 级管理人员持有 份 的有关 定发生了变化,则 分激励对 其所持有的公司 票应当在 时符合修改后的《公司法》《 券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 、 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 定。 上,本所律师 为,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本 划有效期、授予日、归属安排、和禁售期, 等 定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五)款、第十六条、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 定。 (六) 制性 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《 划( 案)》, 次授予 制性 票的授予价格为每 4.08 元,即满 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,激励对 可以每 4.08 元的价格 买公司向激励对增发的公司 A 普 票。 本激励 划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价格不低于 票票 ,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: (1)本激励 划 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(前 1 个交易日 票交易总 /前 1 个交易日 票交易总 )每 8.15 元/ 的 50%,为每 4.08 元; (2)本激励 划 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票交易均价(前 120 个交易日 票交易总 /前 120 个交易日 票交易总 )每 7.65 元的 50%,为每 3.83元。 留 制性 票在每次授予前, 召开 事会审 相关 案,并披 授予情况的公告。 留 制性 票授予价格不低于 票票 ,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: (1) 留 制性 票授予 事会决 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 票交易均价的 50%; (2) 留 制性 票授予 事会决 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、60 个交易日或 上,本所律师 为,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 制性 票的授予价格或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, 等 定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六)款、第二十三条的 定。 (七) 制性 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《 划( 案)》,同时满 下列授予条件时,公司应向激励对 授予第二类 制性 票,反之,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 成的,则不 向激励对 授予第二类 制性 票。 (1)创业慧康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:意 的审 报告;示意 的审 报告;分 的情形; (2)激励对 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: 取市场禁入措施; 根据《 划( 案)》,激励对 授的 制性 票 同时满 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: (1)创业慧康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:意 的审 报告;示意 的审 报告;分 的情形; 公司发生上 第(1)条 定情形之一的,激励对 根据本 划已 授但尚未归属的 制性 票取消归属,并作废失效。 (2)激励对 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: 取市场禁入措施; 某一激励对 出现上 第(2)条 定情形之一的,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划的权利, 激励对 根据本激励 划已 授但尚未归属的 制性 票取消归属,并作废失效。 (3)公司业 核 求 本 划授予的 制性 票,分年度 效 核并归属,以 到 效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的归属条件,根据 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 归属比例,具体如下所示: 本激励 划 次授予的 制性 票的归属 核年度为 2023-2025 年三个会 年度,每个会 年度 核一次,各年度业 核目标如下 所示: 归属期 业 核目标 以2022年为基数,公司2023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10.00%或以2022年为 第一个归属期 基数,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30.00% 以2022年为基数,公司2024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21.00%或以2022年为 第二个归属期 基数,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60.00% 以2022年为基数,公司2025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33.10%或以2022年为 第三个归属期 基数,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90.00%注:上 “净利润”以公司经审 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东的扣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,并剔 公司全在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或员工持 划等激励事 产生 份支付 用的影响作为 算依据,下同。 留 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之前授予,则 留 分的业核与 次授予一 ; 留 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之后授予,则留 分业 核年度为 2024-2025 年两个会 年度,每个会 年度 核一次,各年度业 核目标如下 所示: 归属期 业 核目标 以2022年为基数,公司2024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21.00%或以2022年为 第一个归属期 基数,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60.00% 以2022年为基数,公司2025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33.10%或以2022年为 第二个归属期 基数,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90.00% 根据《 核管理办法》, 公司未 到上 业 核目标的,则所有激励对对应 核当年 划归属的 制性 票均不得归属或 延 下期归属,并作废失效。 (4)个人层 效 核 求 与 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 每个 核年度的 合 打分,并依照激励对 的个人 效 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。根据公司制定的 核办法,原则上效 价结果划分为(A)、 (B)和(C)三个档次, 核 价 用于所有 核对 。届时根据下 确定激励对 的归属比例: 激励对 核 价 结果 S 80 80>S 60 S<60 价标准 A B C 标准系数(N) 1.0 0.8 0 各年度公司层 业 核 标,激励对 个人当年实 归属 度=标准系数(N)×个人当年 划可归属 度。 激励对 只有在上一年度 效 核合格并经公司 事会、监事会审 ,方 成归属当期相应比例的激励 票个人归属条件,激励对 可按照 核结果对应的归属比例 算实 度归属,当期未归属 分 票取消归属,并作废失效,不可延 下一年度; 激励对 核不合格或经公司 事会、监事会审 未 ,则其相对应归属期所 授但尚未归属的 制性 票不 归属,并作废失效。 所有激励对 在各归属期对应的满 归属条件可归属的 事会决 公告日前(含公告日) 为公司或其下属分、子公司在 员工。 (5)业 核指标 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 制性 票激励 划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,分别为公司层 业 核、个人层 效 核。 公司层 业 核指标方 , 合 公司历史业 、未来战略 划、业特点,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 一的目标, 取 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 率作为 核指标, 指标 直接反映公司主 业务的经 情况和盈利力。公司所 定的 核目标是充分 了公司目前经 状况以及未来发展 划等合因素,指标 定合理、科学。 公司层 的业 核外,公司对个人 了严密的 效 核体系, 够对激励对 的工作 效作出 为准确、全 的 合 价。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前一年度 效 结果,确定激励对 个人是否 到归属的条件。 上所 ,本所律师 为,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激励对 授权益、 使权益的条件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七)款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 定。 (八) 制性 票激励 划的 整方法和程序 经核查, 《 划( 案)》第八章对本 划的 整方法和程序 了 定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九)款的 定。 (九) 制性 票的会 处理 经核查, 《 划( 案)》第九章对 制性 票的会 处理方法、 制性 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、 制性 票 用的摊 等 了 定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十)款的 定。 (十)本次 权激励 划的变更、终止程序 经核查, 《 划( 案)》第十章对本次 权激励 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了 定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十一)款的 定。 (十一)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、合并、分立以及激励对 发生 务变更、离 、死亡等事 时本次 权激励 划的执 经核查, 《 划( 案)》第十二章对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、合并、分立及激励对 发生异动时本次 权激励 划的执 了 定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十二)款的 定。 (十二)公司与激励对 之 的纠纷或争 决机制 经核查, 《 划( 案)》第十一章对公司与激励对 之 的纠纷或争 决机制 了 定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十三)款的 定。 (十三)公司与激励对 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核查,《 划( 案)》第十一章对公司与激励对 的权利义务 了 定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十四)款的 定。 上,本所律师 为,本次 权激励 划内容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的有关 定,不存在 反相关法律、法 的情形。 三、本次 权激励 划的拟 、审 、公示等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,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,公司为实 本次 权激励 划已履 如下程序: (一)公司 事会 与 核委员会拟定了《 划( 案)》及其摘 ,提交 事会审 ; (二)2022 年 12 月 14 日,公司召开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,审 了《关于<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( 案)>及其摘 的 案》《关于<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 核管理办法>的 案》《关于提 东大会授权 事会办理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相关事宜的 案》等 案,其中 事张吕峥、 燕、 晔属于本激励 划的激励对 ,回 了对相关 案的 决,其余 事参与了 决; (三)2022 年 12 月 14 日,公司独立 事就本次 权激励 划有关事 发了独立意 ,公司实施本激励 划有利于建立、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 共享机制,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 干,有效地将 东利益、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其下属分、子公司的 事, 级管理人员、核心管理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,促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发展,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 目标的实现并一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划; (四)2022 年 12 月 14 日,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,审了《关于<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( 案)>及其摘 的 案》《关于<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 核管理办法>的 案》《关于核实<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票激励 划激励对 名单>的 案》等 案。 本所律师 为,公司为实 本次 权激励 划已履 截止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应当履 的法定程序,公司尚 履 《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 和 性文件 定的审 、公示等后 法定程序,并经公司 东大会审 后方可实 。 四、本次 权激励 划激励对 的确定 根据《 划( 案)》,公司本次 权激励 划 次授予的激励对 为公司及其下属分、子公司的 事、 级管理人员、核心管理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、核心 干人员,不包含独立 事和监事,具体情况 本法律意 “二、本次 权激励 划的内容”之“(二)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和 围”。 根据公司提供的 料、出具的确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,本所律师 为,本激励 划的激励对 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的 定。 五、公司履 信息披 义务的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,审 了《 划( 案)》等本次激励 划涉及的相关 案。根据公司 明,公司将及时披 相关 事会决 、监事会决 、 《 划( 案)》及其摘 、《 核管理办法》、独立 事意 等文件。 本所律师 为,公司就本次 权激励 划履 了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应当履 的信息披 义务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义务的有关 定。 公司尚 按照《管理办法》的相关 定, 履 后 信息披 义务。 六、公司未向激励对 提供 务 助 根据《 划( 案)》,激励对 的 来源为激励对 有或 筹 ,公司承 不为激励对 依本 划 取有关权益提供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务 助,包括为其 款提供担保。 根据公司确 ,公司未向本次 权激励 划确定的激励对 提供 务 助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的 定。 七、本次 权激励 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东利益和 反有关法律、 政法 的情形 (一)独立 事意 (1)公司《 划( 案)》及其摘 的拟定、审 流程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 、 章及 性文件的 定。公司 事会在审 上 案时,关事回 决。 (2)公司不存在《管理办法》《上市 则》《监管指南第 1 号》等法律、法及 性文件 定的禁止实施 权激励 划的情形,公司具备实施 权激励 划的主体 格。 (3)公司本激励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 均具备《公司法》 《 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法律、法 和 性文件 定的任 格,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: 取市场禁入措施;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《管理办法》 定的激励对 条件,符合《 划( 案)》 定的激励对 围,其作为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激励对 的主体格合法、有效。 (4) 《 划( 案)》及其摘 的内容符合《公司法》《 券法》《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 的 定;对各激励对 制性 票的授予安排、归属安排(包括授予 度、授予日期、授予条件、授予价格、归属期、归属条件等事 )符合有关法律、法 和 性文件的 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。 (5)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 提供 款、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务 助的 划或安排。 上,全体独立 事经审核后一 为,公司实施本激励 划有利于建立、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 共享机制,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 干,有效地将 东利益、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其下属分、子公司的 事, 级管理人员、核心管理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,促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发展,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 目标的实现。因此,全体独立 事一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权激励事 。 本次 制性 票激励 划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,分别为公司层 业 核、个人层 效 核。 公司层 业 核指标方 , 合 公司历史业 、未来战略 划、业特点,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 一的目标, 取 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 率作为 核指标, 指标 直接反映公司主 业务的经 情况和盈利力。公司所 定的 核目标是充分 了公司目前经 状况以及未来发展 划等合因素,指标 定合理、科学。 公司层 的业 核外,公司对个人 了严密的 效 核体系, 够对激励对 的工作 效作出 为准确、全 的 合 价。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前一年度 效 结果,确定激励对 个人是否 到 售的条件。 上,全体独立 事经审核后一 为,本次激励 划的 核体系具有全 性、 合性及可操作性, 核指标 定具有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,同时对激励对 具有约束效果, 够 到本次激励 划的 核目的。因此,全体独立 事一 同意公司制 的《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 核管理办法》。 (二)监事会意励 划发 意 为: 《 划( 案)》及其摘 的内容符合《公司法》 《 券法》 《管理办法》 《深圳 券交易所创业板 票上市 则》《监管指南第 1 号》等有关法律、法 和 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 定。本次激励 划的实施将有利于 一步建立、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 共享机制,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干,有效地将 东利益、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 事、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,促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发展,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 目标的实现。 根据上 独立 事意 、监事会意 并经本所核查,本所律师 为,公司制定的本次 权激励 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东利益和 反有关法律、 政法 的情形。 八、作为激励对 的 事或与其存在关 关系的 事依法回 决 根据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,本次 权激励 划对 事张吕峥、 燕、 晔已经回 相关 案 决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的 定。 九、结 意 上,本所律师 为,公司具备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条件;本次 权激励 划的内容符合《管理办法》 《上市 则》等相关法律、法 和 性文件的 定;公司已依法履 了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应当履 的拟 、审 、公示等法定程序,公司尚 依法履 《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 和 性文件 定的后 法定程序,并经公司 东大会审 后方可实 ;本次 权激励对 的确定符合相关法律、法 和 性文件的 定;公司已就本次 权激励 划履 了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应当履 的信息披 义务,尚 依法履 后 信息披 义务;公司未向激励对 提供 务 助;本次 权激励 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东利益和 反有关法律、 政法 的情形;公司 事会审 本次 权激励 划等相关 案时,关 事均已回 决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的 定。 本法律意 正本一式三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(本 以下无正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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